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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于进口废塑料的环保控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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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废塑料的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是GB16487.12-2005。

  对于废塑料的标准定义废塑料 Waste and scrap of plastics

  在塑料生产及塑料制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热塑性下脚料、边角料和残次品,或者使用过且经加工清洗干净的热塑性塑料(片状、块状、粒状或粉状)。

  对于夹杂物的标准定义夹杂物 Carried-waste

  在产生、收集、包装和运输过程中混入进口废塑料中的其他物质(不包括进口废塑料的包装物及在运输过程中需使用的其他物质)。

  下表中的是海关海关商品编号的废塑料的进口管理:

  海关商品编号 固体废物名称

  3915.1000.00 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3915.2000.00 苯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3915.3000.00 氯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3915.9010.00 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废碎料及下脚料

  3915.9090.00 其他塑料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废塑料禁止混有下列几种夹杂物,如果混杂了,那么就是不能进口的:

  1.放射性废物;

  2.废弃炸弹、炮弹等爆炸性武器弹药;

  3.根据GB5085鉴别为危险废物的物质;

  4.《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其他废物。

  废塑料的表面α、β放射性污染水平为:表面任何部分的300 cm2 的最大检测水平的平均值α不超过0.04Bq/cm2,β不超过0.4 Bq/cm2;废塑料中放射性核素比活度应低于表1 的限值。

  可以进口的废塑料要严格限制下列夹杂物的混入,总重量不能超过进口废塑料重量的0.01%:

  (1)石棉废物或含石棉的废物;

  (2)被焚烧或部分焚烧的废塑料,被灭火剂污染的废塑料;

  (3)含有感光物质的胶片;

  (4)使用过的完整塑料容器;

  (5)密闭容器;

  (6)可以充分说明在进口废塑料的产生、收集、包装和运输过程中难以避免混入的其他危险废物。

  进口使用过的塑料容器应该破碎并清洗至无明显异味和污渍。

  除此之外,进口废塑料中应该限制废木片、废金属、废玻璃、热固性塑料、废橡胶、涂有金属层的塑料薄膜或塑料制品等废物的混入,总重量不应该超过进口废塑料重量的0.5%。

  我国对于废塑料的进口是没有禁止种类,比如说不让你进PE类的。但是在《禁止进口固体废物名录》上,明确列出了“从居民家收集的或从生活垃圾中分拣出的已使用过的塑料袋、膜、网,以及已使用过的农用塑料膜”、“废网”、“废编织袋和废麻袋”、“过期和废弃涂料、油漆”。

更新日期:2014-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