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肃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并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厚度小于0.01毫米或者其他指标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农用地面覆盖薄膜,农膜生产者应当执行国家农膜行业规范和相关标准,在农膜产品上标注使用期限和可辨识的企业标识。建立规范的农膜产品生产、出厂销售台账,并至少保存两年。农膜销售者不得采购和销售未达到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农膜,不得将非农用薄膜销售给农膜使用者。农膜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法及时回收废旧农膜,农膜使用者应当在农膜使用期限到期前捡拾废旧农膜,及时交至回收企业或者网点。不得随意弃置、掩埋或者焚烧废旧农膜。对生产、销售不符合质量技术标准的农膜或者废旧农膜再生产品进行查封、扣押;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农膜回收、再利用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予以查处。生产、销售厚度小于0.01毫米或者其他指标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农用地面覆盖薄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对伪造台账、虚报数量、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废旧农膜回收利用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追回财政补贴资金,并处以所套取财政补贴资金额一至三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