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物资再生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2022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再生资源行业团体标准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的中国物资再生协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CRRA标准”),是指在还未有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或现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不能满足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发展需要的情况下,由中国物资再生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制定并发布的团体自愿性标准。 第三条 “CRRA标准”制(修)订工作除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的原则以外,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2.市场主导。市场主体自主制定、自由选择、自愿采用,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优胜劣汰作用; 3.创新驱动。鼓励“CRRA标准”及时吸纳科技创新成果,促进科技成果市场化、产业化,提升市场主体核心竞争力; 4.协调推进。统筹“CRRA标准”与现有标准体系,形成优势互补、良性互动、协同发展的新型标准体系。 第四条 协会负责“CRRA标准”的发起、组织、管理、发布。 第五条 由协会组建成立“CRRA标准”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负责“CRRA标准”的审查和批准。标委会的成员应由有关科研单位及大专院校的技术、标准化管理专家和再生资源行业企业等组成。 第六条 “CRRA标准”的编号规则由标委会制定。“CRRA 标准”编号依次由团体标准代号“T”、社会团体代号“CRRA”、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即:T/CRRA ××××—××××。 图 1 “CRRA标准”的编号规则示意图 团体标准顺序号由专业领域标准编号+顺序号组成,其中专业领域标准编号见表1,顺序号需在小于10的数前补0。 表 1 专业领域标准编号汇总表 第七条 “CRRA标准”制订或修订周期为 12个月。 第二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CRRA标准”制订程序:预研(提案)、立项、编制(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复审等。中国物资再生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流程图及要求,详见附件1。 第九条 预研(提案) 1.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根据实际需求向标委会提出标准的立项申请,并填写立项建议书,提交标委会秘书处论证。 2.团体标准项目立项建议材料(见附件2)包括:团体标准项目建议书和标准项目草案。 第十条 立项 1.标委会对立项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论证。 2.通过论证后,在全国标准信息平台官方网站(http://www.ttbz.org.cn/)上发布公告。如标准未通过论证,则通知该标准提出者不予立项。 第十一条 编制(起草) 1.标准立项后,标准牵头单位应根据申请情况提出起草组组建方案,在标委会的指导下成立标准起草组,并明确主要负责人。起草组成员应至少包括:标准制(修)订专家、主要起草单位成员、标准应用企业成员以及其他相关专家等。经标委会秘书处确认后,起草组方可进行标准的起草工作。 2.起草组中,标委会负责指导和督促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以确保其工作按计划完成;标准牵头单位负责标准文稿的起草及修改、标准起草过程中组织研讨、专家意见的收集整理、与起草组专家的内部沟通等工作,并对所制定标准的质量及其技术内容全面负责。 3.标准牵头单位应制定标准编制计划,标委会应对标准编制进度进行监督,并对标准编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协调,必要时应协助起草组开展标准研讨。 4.“CRRA标准”起草应符合GB/T 1.1的要求。 第十二条 征求意见 1.“CRRA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详见附件3),经标委会秘书处确认后,以邮件的方式,面向废旧物资回收、加工、利用、科研等相关领域征求意见(一般不少于30家单位和个人),并在全国标准信息平台官网或中国物资再生协会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一般不少于30天)。 2.“CRRA标准”编制说明,一般包括: (1)工作概况(包括协助单位、主要工作过程、标准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 (2)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包括编制原则、标准主要内容);修订标准的应增列新旧标准水平的对比; (3)若标准的技术内容涉及专利,则应列出相关专利的目录及其使用理由; (4)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技术经济论证,预期的经济效果; (5)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目的、意义和一致性程度;我国标准与被采用标准的主要差异及其原因;以及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 (6)与我国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强制性标准的关系; (7)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8)其他主要内容的解释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如系列标准、划分部分制定的标准的编号建议和参考文献目录等。 3.收到征求意见稿的单位和个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回复,逾期不回复,按无异议处理。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说明理由和依据。 4.起草组应归纳、整理征集到的意见,并在分析研究后做出处理,对不采纳的意见,应当有充分的理由,并在意见汇总处理表中予以说明。 5.起草组对标准草案进行必要的修改,形成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经确认后提交标委会秘书处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审查 1. 标准牵头单位将标准送审稿提交标委会初审通过后,方可进行正式审查。标准审查可由标委会秘书处或标准牵头单位组织。 2.标准的审查可采用会审和函审两种方式,新制定标准原则上采用会审方式。如采用函审方式,需前期组织专家预审,通过预审查后方可进行函审。 3.标准牵头单位应在审查前10个工作日向标委会秘书处提交以下审查材料(包括电子版本)(见附件4): (1)标准送审稿(其格式及内容应符合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要求); (2)标准编制说明(送审稿); (3)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4)审查会的专家名单; (5)其他要求的相关材料。 4.若采用会审方式,应将审查资料在会审前七个工作日提交给参加审查的专家。进行会审时,应当进行充分讨论,尽量取得一致意见。需要表决时,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方为通过,标准的起草人不能参加表决。会审应形成“会议纪要”,并附参加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和审查专家签字表。 5.审查结论为不通过的,起草组应对送审稿及相关资料进行必要的修改,经确认后,重新上报审查。二次审查仍没有通过者,撤消该标准。 6.若采用函审方式,应将函审通知、函审文件及《标准函审单》在函审表决前20个工作日提交给参加函审的专家。函审时,必须有四分之三回函同意方为通过,回函率不足三分之二时,应重新组织审查。函审应写出“函审结论”(见《函审结论表》),后附函审人员返回的《标准函审单》。 7.“CRRA标准”中涉及专有技术和专利的,依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批准发布 1.标委会应指导标准牵头单位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团体标准报批稿,并完成其他报批材料。 2.标准报批稿经标委会秘书处复核,报协会主要领导审查同意后,方可批准发布。 3.为通过审查批准发布的标准发放标准编号,由协会出具批准发布团体标准的公告,并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发布。 4.标准报批稿内容应与标准审查时审定内容一致,如对技术内容有改动,应附有说明。 5.制(修)订标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由协会按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存档。 第十五条 复审 1.“CRRA标准”实施后,协会可根据需要组织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4年。 2.复审可以采用会审和函审两种方式,审查一般要有参加过该团体标准审查工作的单位或人员参加。 3.复审应形成复审报告,复审报告应包括复审简况、处理意见和复审结论。最终复审结果将以公告的形式发布在协会网站上。 4.复审处理意见分为: (1)不需要修改的团体标准确认继续有效; (2)需作修改的团体标准作为修订项目,重新列入计划; (3)已无存在必要的团体标准,予以废止。 5.对需重新列入制(修)订计划的标准,应按标准立项要求执行。 6.对需要废止的标准,应按照相关管理办法申请废止,秘书处应保存相关文件。 第三章 实施 第十六条 “CRRA标准”为团体推荐性标准,协会会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可自愿采用。已经转化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相应的“CRRA标准”予以废止。 第十七条 协会根据实际需求,统一对通用性团体标准进行宣贯和推广,分支机构负责本领域内的专业性团体标准的宣贯和推广工作。 第十八条 执行“CRRA标准”的单位,应当在其产品、说明书或包装物等位置标注所执行的“CRRA标准”编号。 第十九条 协会不定期对“CRRA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分析。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物资再生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