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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一塑料厂未配备环境保护设施,罚34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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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苏州市常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常熟市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进行塑料企业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有8台注塑机正在生产,且均未配套废气收集治理设施。


支塘镇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函后调查发现,该单位新建塑料制品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20年5月经苏州市行政审批局批复,该批复文件中要求注塑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过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一根15米高排气筒P1排放。新建塑料制品加工项目于2020年8月开始建设,2020年12月完成建设并投入生产,建有一冷却塔用于降温并配套建有循环水池,但未按照环评批复的要求配套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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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九条第一款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案例分析 


根据法律法规,对该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三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


2、对该单位无配套环境保护设施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50000元,对法定代表人处罚款人民币93500元


上述合计对该单位处罚款人民币343500元



【来源:视线江南】


更新日期:2021-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