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2009年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订了《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0年和2014年两次对《办法》进行了修订。该办法于2020年到期,根据《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和国家“无废城市”建设的最新要求,结合当前行业发展形势变化,市发展改革委启动了《办法》新一轮修订研究工作,经研究,在原办法基础上对部分内容作修改完善:
为促进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2009年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订了《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0年和2014年两次对《办法》进行了修订。该办法于2020年到期,根据《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和国家“无废城市”建设的最新要求,结合当前行业发展形势变化,市发展改革委启动了《办法》新一轮修订研究工作,经研究,在原办法基础上对部分内容作修改完善:
(2021版)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促进本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支持范围)
(一)支持工业、城建、农林和生活等领域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重点支持其中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
已从其他渠道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具体支持范围,由市发展改革委每年组织项目申报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后另行通知。
第三条(支持方式和标准)
(一)对本办法第二条第(一)、(二)款中的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完成的与循环经济相关投资额的3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二)对国家重点支持、要求地方配套的项目,按照国家要求,给予相应支持;对市政府要求重点支持的其他项目,其补贴方式和标准另行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资金来源)
本市用于扶持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的资金,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并按照《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实施管理。
第五条(申报条件)
(一)在本市正常生产经营的单位;
(七)申报本办法第二条第(一)、(二)款支持的项目,已于申报上一年度或于本年度申报截止日期前建成投产并稳定运行,已办结国家规定的环保竣工验收手续,审批文件齐备。
第六条(资金申报)
(一)申报项目实行归口管理。其中,中央和市属单位申报的项目由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先行受理并进行初审;其他单位申报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发展改革委先行受理并进行初审。
2.《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申请项目基本情况表》(附表1);
3.《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项目申报承诺表》(附表2);
4.对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还需提供:
1)项目的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信息;
2)按规定完成的环保验收材料。
3)规划、土地部门对项目的批准文件信息(或相关意见)或5年以上土地租赁合同,按照有关规定无需办理的除外;
4)审计部门或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项目决算审计报告或结算审价报告;
第七条(项目审核和资金拨付)
(一)各归口单位根据每年度市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申报通知及要求,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在此基础上,正式行文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第八条(监督和管理)
(四)在对项目的监督管理中,发现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经查实,取消该单位三年内财政补贴资金的申请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将相关信息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措施。
第九条(附则)
【来源:中国循环经济协会 】